主任委員:陳北緯
委員:莊詠玲 蘇榮俊 賴居易 張大成 陳婉苓 鐘少佑 林佩欣 林佳宜 陳冠宇
財務報導目的評價委員會組織簡則
107年12月20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財務報導目的評價委員會組織簡則(下稱本組織簡則)依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下稱本協會)章程第23條規定設置。
第 二 條 財務報導目的評價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設置為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5人、專業委員10-20人,以及本委員會視需要得聘任專業顧問1-5位所組成。主任委員由本協會理事會推派,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或專業委員互選產生,專業委員由本協會會員自薦或推薦。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業委員之任期與本協會理事任期同。倘前開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辦理補足事宜,且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業委員之職務皆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為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與財務報導目的評價相關之教育訓練活動。
二、蒐集與財務報導目的評價相關法規及實務之資訊。
三、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長交辦之事宜。
四、與財務報導目的評價相關之研究或規劃事項。
五、其他經本委員會同意得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於本協會理事當屆任期期間至少召開2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不能主持本委員會會議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專業委員代理。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業委員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行文,應以本協會名義行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下設秘書1-3人,由本協會調派,主要負責辦理本委員會行政庶務、會議召開及文書業務等相關工作。
第 九 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