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問答集3

Q1:何謂評價方法?
A: 評價方法(Valuation approach)係指決定評價標的價值之一般性方式。一般而言,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或資產法)三大類。各類評價方法下,尚包含一種或多種評價特定方法(Valuation method),例如現金流量折現法或重製成本法。評價人員應採用適當之評價方法,以作為出具價值結論時之合理依據。
 
Q2:評價人員應如何選擇評價方法?
A: 評價人員應依據專業判斷,考量評價案件之性質及所有可能之常用評價方法,採用最適用於評價案件並最能合理反映評價標的價值之評價方法。針對個別資產或負債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市場基礎法、收益基礎法及成本法;針對企業或權益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市場基礎法、收益基礎法及資產基礎法。
 
Q3:評價人員承接評價案件之前,是否須評估獨立性?
A:評價人員承接評價案件時,應評估本人及所屬評價機構獨立性是否受損,並作成書面紀錄。此外,評價人員於報告評價結果時,亦應出具獨立性聲明。
 
Q4:評價人員得與評價標的或評價案件委任人涉有財務或非財務利益時,是否得承接此評價案件?
A:
1. 評價準則公報並未禁止評價人員與評價標的或評價案件委任人涉有財務或非財務利益,惟評價人員應於評價報告中出具獨立性聲明,明確聲明本人及所屬評價機構與評價標的及評價案件委任人是否涉有現在及預期之財務或非財務利益。
2. 評價人員或所屬評價機構如與評價標的或評價案件委任人涉有任何財務或非財務利益,應於承接案件時向委任人書面揭露,獲其書面同意後始得承接該案件;評價報告應充分揭露所涉及之利益,並說明維持獨立性之措施及其結果。
 
Q5:若評價人員為甲公司之查核會計師時,是否得同時接受甲公司委任之評價案件?
A: 評價準則公報並未禁止評價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委任單位之查核會計師及評價人員,惟評價人員及所屬評價機構如同時或先後對同一委任人提供查核或核閱服務及評價服務,應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有關獨立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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