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問答集2

Q1:評價人員的資格為何?
A:依評價準則公報第一號「評價準則總綱」規定,評價人員應具備專業學識及經驗,並經適當持續之專業訓練,始得承接評價案件、執行評價工作及報告評價結果。另評價準則公報第二號「職業道德準則」規定,評價人員應誠實正直、敬業負責、公正、獨立及客觀,並盡專業上應有之義務。此外,評價準則公報第六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規定,評價人員執行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時,應熟悉相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充分了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評價準則兩者間之關連及差異。
 
Q2:一般情況下,評價標的包括那些?
A:評價準則公報所規範之評價標的,包含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之所有項目,惟如有相關法令規範(例如標的為不動產者),則應優先適用法令(例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目前實務上常見之評價標的多屬資產或權益之評價。
 
Q3:評價基準日與評價報告日之差異為何?
A:依評價準則公報之用語定義,評價基準日(Valuation date)係指反映評價標的價值之特定時點,亦即評價人員衡量某一評價標的於特定時點之價值時,該特定時點即為評價基準日。而評價報告日係指評價人員出具評價報告之日期,該日期可能與評價基準日相同或不相同。換言之,評價報告日可能在評價基準日之前,此時評價人員須預測評價標的於未來之價值,此種評價案件涉及之不確定性較高、相關資訊取得較不容易;另評價報告日可能在評價基準日之後,此時評價人員乃評估評價標的過去之績效表現,因此涉及之不確定性較低且較多資訊可供參考。
 
Q4:評價報告之表達型式及撰寫方式為何?
A:評價報告應以書面之型式表達。評價人員撰寫評價報告時,用語應明確、內容應具體,並應清楚列示評價所依據之資訊及評價結論之理由,以有效溝通評價結果。
 
Q5:評價報告至少應包含哪些項目?
A:依評價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條規定,評價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評價案件委任人及評價報告收受者。
2.   評價報告摘要。
3.   執行評價案件是否遵循評價準則公報。
4.   評價人員及所屬評價機構之獨立性聲明。
5.   評價案件及評價標的之性質、範圍及該案件所處之環境。
6.   評價目的。
7.   評價之價值標準及價值前提。
8.   評價基準日。
9.   評價之假設及限制條件。
10. 評價方法及程序。
11. 評價人員及所屬評價機構承擔之責任及免責條款。
12. 評價結論。
13. 評價報告日。
14. 評價人員及所屬評價機構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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